太原制定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1-10 16:56:11 点击次数:3158 】 

    太原市发改委日前介绍说,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太原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太原市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两年。

    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境内城市道路、开放式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分为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普通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恢复车辆行驶功能的简单救援,包括泵电、送油、机械故障、更换备用胎等收取的费用。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遇到故障或者事故,通过快修手段不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行驶,需要动用拖车、吊车等专业救援工具方可实施的救援收取的费用。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是指被施救的车辆装载的是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需要破拆的或需动用50吨(不含)以上吊车进行施救等情况收取的费用。

    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不得突破,但允许下浮;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及被施救车辆装载的人员或货物需要驳载到其它运输车辆并收取费用的,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我市境内提供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机构,应当具备在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进行故障施救的能力,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及作业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救援并收费。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在税务发票上注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等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与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救援服务作业清单,并经当事人确认。

    车辆在城市道路、开放式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时,而当事人未委托或无法委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需要拖移、拖吊车辆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记者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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